天津市、山西省、吉林省、上海市、福建省、山东省、河南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四川省、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: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(2019—2021年)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9〕24号)和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“互联网+职业技能培训计划”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0〕10号)精神,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,我部决定开展以电子社会保障卡(以下简称电子社保卡)为主要载体的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(以下简称电子培训券)试点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